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1〕26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3 11:19:48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0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办环评〔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生效日期 2021-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三)适用标准

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要求与固废技术规范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四)实施方式

对于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提交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信息,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有关标准和规范;记录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等。产废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排污许可证工业固废部分的审核过程,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许可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的产废单位,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应开展现场审核。

(三)推动信息共享

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应当明确工业固废台账的记录内容、频次、形式等,台账记录要求与现行有效的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我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引导产废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废台账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工作,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我部定期调度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工作进展。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确保排污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人员及产废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掌握管理要求。尤其要加强对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的指导,提醒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做好固废许可准备工作,避免影响其延续、变更、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执法,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废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工业固废污染防控、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开展信息公开的产废单位依法处罚。在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和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相关工作中,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许可事项质量和执行情况。

(四)持续帮扶指导

我部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印发

 地区: 中国 
 标签: 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