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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做好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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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7 17:32:3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市监〔2021〕93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1-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是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利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活跃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持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准确把握完善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工作要点

(一)关于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结合《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等相关规定,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清偿完结的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均纳入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具体按市监注发〔2021〕95号文附件2《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信息共享技术方案(2.0版)》执行)。申请简易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实名验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中增加市场主体清税情况的查询功能。

(二)关于简易注销公示的时间。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原来的45天压缩为20天(自然日,下同)。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税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起第21天零点,反馈是否存在异议。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视为放弃办理简易注销,已经公示的简易注销信息作为历史公示信息留存,不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三)关于个体户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进行公示。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一网通办”等登记平台申请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接到信息后于10天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未实现“两证整合”或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

(四)关于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以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关于简易注销在线办理。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在线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和在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时,系统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可以由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或者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扫描件。投资人为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实名认证的,需按要求上传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扫描件。

(六)关于撤销简易注销公示(申请)。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撤销简易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到撤销信息后,终止反馈信息,不再于公示期满后反馈。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简易注销申请的,税务部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撤销信息后,终止反馈信息;税务部门若已反馈信息的,则在税务信息系统恢复原状态。对于提出撤销申请的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相关页面提醒其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费事宜。

三、全力保障简易注销工作深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做好与同级税务、政数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建立完善协调沟通和运维反馈机制,保障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落实和业务顺畅办理。

(二)迅速进行系统改造。针对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的扩大及建立容错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税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系统的改造。各地要根据《技术方案》要求,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确保共享信息及时推送,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广州、深圳等使用自建系统的,应当根据《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推送机制,完成系统改造工作。省及广州、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数据共享通道(广州、深圳市可保留原有渠道),建立数据校验和对账反馈机制,确保共享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宣传简易注销新政策,加大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简易注销工作新适用范围、审查要求、系统应用等知识。做好咨询、导办等服务工作,让企业群众切实感受到简易注销为其市场退出带来的便利。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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