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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2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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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4 14:15:46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45
核心提示:自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以来,我市依据部省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行方案,压实责任、积极推进,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试行主体列入名录但不开具合格证或开证不规范、试行工作推进不平衡、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发布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农发〔2021〕198号
发布日期 2021-12-23 生效日期 2021-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社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自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工作以来,我市依据部省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行方案,压实责任、积极推进,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试行主体列入名录但不开具合格证或开证不规范、试行工作推进不平衡、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为进一步明确合格证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农业农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重点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承诺对象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了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之前农业农村部发文后已开始使用,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市农业农村局也按新样式要求调整完毕。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新旧样式共用过渡期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均可打印新旧两种样式,过渡期结束后,将全部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规范有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二维码标识上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其次再根据需要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有关单位在采购快速检测设备、试纸条、试剂盒等产品时应选择标注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等检测参数产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能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二、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使用

(三)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力度。各地要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和批次上实现全覆盖;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可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国家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率先落实试行要求,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强化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宣传。各地要定期总结提炼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开展学习交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成效,展示本地典型经验和亮点成果,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持续营造自觉开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五)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范畴,结合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甬农发〔2021〕177号)的要求,以行政村为网格单元,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协助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六)加强带证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各地要加强对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要依法重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七)及时掌握试行进展情况。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及时更新掌握辖区内应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和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对于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推动实现批批开具。要定期汇总分析本地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加强合格证试行工作的督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公布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试行工作推进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及亮点成效及时报送,将择优推送部、省刊发或在市本级推广。

联系人:洪坤城;电话:89184269。

附件:   198关于切实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doc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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