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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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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4 13:24:51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854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23 生效日期 2021-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沿海各市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分支海事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公司、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山东分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刻汲取海上交通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海上大风等极端天气安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海上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额纳入,逐一落实监管责任

1.建立船舶“一船一册”、船员“一人一档”台账。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摸清辖区内所有船舶底数,明确各类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海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船一册”的要求建立船舶台账,并建立船员“一人一档”,纳入信息监管系统,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与海事部门对账,实现台账一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与海事部门实现资料共享,2022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资料调整的,各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及时交换,确保台账一致。

2.建立船舶包保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根据辖区船舶台账,对渔业船舶实行三级包保责任制管理。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级包保,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包保,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包保,各级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对应层级包保责任的总负责人。一级包保责任人,按照每6艘渔船不少于1人的标准,落实一级包保责任,重点加强恶劣天气下的联系、调度。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市制定具体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包保责任人具体职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一船一册”台账,对商船、客(滚)船按职责实行包保责任制管理,每艘船落实一名包保责任人,重点加强恶劣天气下的联系、调度。省交通运输厅参照渔船分级包保指导各市制定具体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包保责任人具体职责。2022年2月底前完成。

3.强化以港管船。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港口及滨海旅游船集中停靠区域的管理,统筹港口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平安海区”“平安港口”建设,提高港口防灾避险和应急救援功能,推动驻港综合执法,全面落实港口安全监管职责。

商船进出我省港口及在港口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制度;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研究推行港口高质量选船、作业前管系试压、船岸联合巡查等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落实渔业港口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执法重心下沉到渔港一线,制定驻港监管权责清单、履职标准和监督考核制度,推进一级以上渔港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进驻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并以所驻渔港为中心,辐射周边渔港,实施驻巡港管理,提升依港管船、管船员、管渔获、管安全能力。

二、强化预警,实施精准管控

4.强化气象、海洋精准预报。各级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恶劣天气发生情况,提高精准化预警预报能力,特别要加强海上分区预报,提高预报精准度。当遇海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制作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推送至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

5.强化预警和应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和海事部门收到最新天气紧急预警信息后,于5分钟内发送至每一个包保责任人。相关部门要根据船舶类型研究大风、大浪等不良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针对天气预报情况,及时提出召回、就近择港、锚泊抗风等具体应对措施。

船舶包保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包保船舶,并与所包保船舶取得联系,掌握所包保船舶位置行踪及作业状态,恶劣天气持续期间要每天上报船舶安全状况,发现船舶有违法违规情况或险情,要立即报上级包保责任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船长100米以下或3000总吨以下中小型货船实行“逢八级以上风不开”,渤海湾客滚船实行“逢七级以上风不开”,对其他船舶要严格按照核定抗风等级或当地禁限航规定最严要求执行,严禁冒险开航。

6.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所有商船要按照规范配备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确保“一船一码一设备”,确保海上无线电畅通有效。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省农业农村厅研究提出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实施方案,2022年3月底前完成。升级现有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开发新型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平台,形成以省级监控平台为依托的统一监控机制,实现全省海洋渔船监控“一张网”。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海事部门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实现与交通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海洋与渔业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海事部门VTS实现与省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强化渔船编组生产和动态干预。落实编组生产制度,强化进入商船习惯航路、商渔船碰撞易发高发区域、平台离线主动干预,实行夜间点名制度,对不听从干预、不报告、离线等渔船,责令立即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加大惩戒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等装置的,拒不执行部门和包保责任人有关指令的航运公司、船舶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事先发出预警、有明确要求,但因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从严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9.严格企业资质管理。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严格渔业船员适任培训,未达到规定课时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认真审核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依法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等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督促航运公司保持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船舶营运条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撤销其经营许可和船舶营运证件。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对辖区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集中考核,督促公司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提升船员整体素质。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0.严格商渔船安全检查。自202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海事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商渔船北斗卫星定位终端、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救生消防设备、无线电通导设备和航行设备等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开展检查,确保救生艇(筏)处于立即可用状态,每艘船舶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一律不得出海。

11.全面整治商渔船挂靠行为。渔船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各级对私下买卖挂靠经营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我省范围内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挂靠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转回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法定过户条件的,买入地渔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障碍拒绝接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由买入地和卖出地共同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督办并限期整改。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共同严厉打击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为过渡期,各地要组织航运公司、渔船船东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消除挂靠行为。过渡期后,一经发现挂靠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12.严格船舶动态监控和现场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海事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联合执法的协同作用,充分利用北斗、VTS、AIS等有效手段,加大对航经我省管辖沿海水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力度,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把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关,加大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救生设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船舶配员不足或超员、无证驾驶、违章作业、冒险开航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巡航执法。

13.健全船舶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各沿海市政府牵头,海事、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气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船舶安全监管联动、海上搜救联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涉外船舶联合监管、平安船舶互动、“三无”船舶取缔等机制,形成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船航线管理,会同海事机构研究建立新开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海事部门要指导船舶加强开航前自查,加大老旧客船安全检查和船检质量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消除船舶安全隐患,督促船舶及时更换老化设备和配件。组织开展“商渔船长面对面”交流活动,推进商渔船长互登船舶常态化。

14.严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联合调查机制,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海警、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航运公司,责令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船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对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综合施策,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15.强化船舶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推动商船于2022年1月底前足额配备保温救生服,同步研发配备保温救生服定位装置;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卫星电话配备。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研究提出渔船配备北斗卫星电话和具有定位功能的保温救生服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渔船逐步完成配备。及时研发基于AIS、北斗、电子海图的船舶智能动态监管及碰撞预警系统,推动“5G+北斗”高精度定位系统在船舶监管方面的应用,实现对船舶和港口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

16.推进船舶更新淘汰。严格船舶适航条件认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更新、淘汰。积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拆解、更新一批老旧渔船,提高渔船整体安全水平。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十四五”期间,力争淘汰老旧渔船功率数10%。

17.加强航道和锚地建设。沿海各市政府应保障必要资金投入,落实港口规划,加快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运输、海洋、海事等部门要推动航道、锚地等海上交通设施提速落地。开展航路通航环境整治,清理整顿港口、航道、锚地水域非法捕捞设备,引导商船使用推荐航路、渔船避开商船密集水域和航线交叉水域锚泊及作业,保障良好海上通航环境。

18.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沿海各市、县(市、区)应急救助体制和机制,科学编制实施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规划,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技术和人才建设,提升海上应急救援水平。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演练,认真落实邮轮或大型客船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加强国际邮轮、中韩客货班轮、省际客滚船等大型客船应急处置演练。沿海各市要分别组建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实现与海事部门一体化协调联动。鼓励和支持民间水上救援和救助组织建设,提升商船渔船自救互救能力。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实行专人专班专责,坚持常年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发生险情快速应对和精准处置。

19.强化近海无线网络覆盖。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山东海事局,进一步升级海上公共通信网,利用700M5G网络等通信手段,完善具备条件的重点岛屿、近海主要航线的无线网络覆盖。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20.开展货船承载易流态货物防倾覆技术研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研究货船承载易流态货物防倾覆技术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提出实施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海上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沿海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渔业主管、海洋、气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会商研判和信息沟通,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地区: 山东 
 标签: 应急管理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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