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省局对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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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冀市监规〔2021〕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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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2-13 | 生效日期 | 2021-12-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12-30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废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2〕9号)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省局对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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