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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皖药监法秘〔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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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2 13:27:53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药监法秘〔2021〕130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pdf

 地区: 安徽 
 标签: 证照分离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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