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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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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7 17:07:37  来源: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2019-02-15  浏览次数:613
核心提示: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4号
发布日期 2019-02-15 生效日期 2019-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济南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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