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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六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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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27 16:45:16  来源: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六十四号)
发布日期 2025-03-27 生效日期 2025-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有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联合工会。”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民主管理、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等形式,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劳动竞赛”修改为“劳动和技能竞赛”;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工会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推动和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技能型岗位产业工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建立与职工技能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保障机制。”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二十日”。

(七)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劳动竞赛”修改为“劳动和技能竞赛”。

(八)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九)将第四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二)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技术工人薪酬激励”。

(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对《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地方性法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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