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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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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5 09:23:54  来源: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2号
发布日期 2019-02-15 生效日期 2019-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31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莱芜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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