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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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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5 09:27:2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43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力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上海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牧医办〔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自2015年本市发布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来,全市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机制已基本健全。市农委始终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力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本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目标。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被列入本市2018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至2020年本市主要食品品种信息追溯覆盖率将达到90%以上。因此,各区要站在打造国家食品安全之城的战略高度,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追溯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推进措施,创新监管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督促养殖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要求,鸡(活)、肉鸽(活)纳入了第一批食品追溯目录并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各区要进一步梳理辖区内肉鸡、肉鸽养殖单位的底数清单,把具有工商登记的肉鸡、肉鸽养殖单位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范围。要加强对相关养殖单位履行追溯义务的指导督促,加强定期巡查,建立相关养殖单位追溯工作联络员沟通交流平台,提高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用追溯工作倒逼养殖单位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好生产主体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养殖单位要按照要求,配备电脑等必要的追溯设备,实时采集和上传追溯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同时,要落实专人从事追溯信息录入和上传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上报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切实加大追溯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相关养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主体责任,努力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同时要加强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培训,确保监管人员日常指导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社会共治,深入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传播追溯理念,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认知度。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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