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饲办字〔2018〕1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饲办字〔2018〕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5 09:35:41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616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好上海市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特制定了《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饲办字〔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好本市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办特制定了《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组织落实好本市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饲料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联动,健全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行为,切实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对象

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本市55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其中12家已经注销,剩余43家),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停产、迁址等情况的,需现场确认并留存书面证明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指定受检产品种类抽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其他饲料产品,但企业和产品的调整比例均不能超过受检企业名单的15%。

三、检查组分组名单

上半年:22家(其中松江10家、金山9家,青浦3家)

组名 组长 组员 检查区县
第一组 何麒麟 张文刚、王晶、区监管人员 松江(5家)
第二组 苏秋华 顾欣、贡松松、区监管人员 松江(5家)
第三组 卞荣星 张令刚、夏来发、区监管人员 金山6家
第四组 郦智玉 曹莹、黄家莺、区监管人员 金山3家、青浦3家
四、监管要求

 1、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部署,我办负责本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区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好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区饲料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好现场抽样工作,各检查组负责好现场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责任到岗到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按期保量完成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工作任务。

2、本次监管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上下半年完成,上半年抽检样品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总量的40%,不高于60%。5月底-6月初集中在松江区(10家)、金山区(9家)和青浦区(3家),9月底集中在奉贤区(5家),嘉定区(9家)和浦东新区(7家)。

3、受检企业所在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安排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好现场检查和抽样等相关工作,市区饲料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受检企业名单及抽样任务表》要求,对实施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所有抽取样品交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陕西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进行检测。

4、各检查组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实施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规范》和《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有关规定,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5、已封样品在送达承检机构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检验结果和受检企业信息只能由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