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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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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8 11:42:56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省以长江大保护为主阵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铁腕治污、严格执法的方向不变、力度不减,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查处了大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态势。然而,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益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总结我省《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鄂环委〔2016〕6号)和《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编制过程

在充分调研和酝酿的基础上,2020年5月,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初稿)。2020年6月-7月,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21年4月,结合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21年6月,调度了全省2019年以来全省生态环保领域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结合省财政厅的意见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形成了《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向全省17个市州的生态环境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第四次修改。2021年9月,就《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了专家论证评审会,结合评审意见进行了第五次修改。2021年10月,就《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第六次修改。2021年11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原则审议通过《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12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正式发布《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原则和保障、适用条件和范围、奖励标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实施主体。

编制目的: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是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工作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实施主体: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除依法必须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外,其他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依法查处被举报事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是明确了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奖励形式等。

举报途径:明确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提交举报信息:

(一)电话举报: 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结合2019年以来全省生态环保领域投诉违法行为的类型、查实率等数据,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线索价值及配合程度,设定了“三类三等”奖励,即将我省日常执法、举报受理中常见的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三类,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第一等贡献、第二等贡献和第三等类贡献,奖励标准结合举报事项和贡献程度分别设定。同时配合我省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明确“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奖励金额:《举报奖励办法》立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前述“三类三等”的标准分别设定了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加大对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的举报人的奖励,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为便于实施操作,奖励金额设定均为定额奖励。同时,考虑到省内各地经济水平差异,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

奖励形式: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发放生活消费票券等形式发放奖金。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场、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三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实施规定。明确了“受理—审查—立案查处—奖励决定—发放奖励”的基本工作流程,同时对于多人举报、再次举报、委托领取奖励、延期领取奖励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了不奖励的情形。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不清的、尚在整改期或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线索等五种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

五是明确了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对举报人异议的处理机制,要求建立专门台账,同时对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恶意举报人作出了惩戒规定。

六是其他规定。明确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或调整举报奖励事项分类,对举报奖励的条件、形式、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生效时间

《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地区: 湖北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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