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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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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6 14:37:52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61
核心提示:《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21〕79号
发布日期 2021-12-03 生效日期 2021-1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央层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在我市承接实施9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治区层面设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9项(在我市承接实施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银川市层面设定(银川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合计111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阶段任务

1.2021年11月底前,公布《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和《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银川市层面设定,2021年版)。

2.2021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清单,编制公布本级政府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报送银川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2021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完成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服务指南编制工作。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库,联动调整本级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4.2021年12月底前,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全面清理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事项,严肃督查整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5.2022年1月底前,完成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

6.2022年1月底前,在总结前期“证照分离”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全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全面推行“一枚印章管数据”改革。

二、推进措施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1.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结合我市实际,逐项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公布《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深入梳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银川市层面设定,2021年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清单,编制公布本级政府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报送银川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切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

(1)为破解在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中央层面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治区层面取消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停止实施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将企业取得或者曾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作为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或者评分事项。

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审批改为备案

(1)为放开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应将中央层面设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6项、银川市层面设定的门头牌匾审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市直审批部门要编制公布备案事项服务指南,制定申请表、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平台对外公布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方便企业获取、下载和查阅。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3.实行告知承诺

(1)为大幅简化在生产服务、制造业、生活消费等领域准入审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银川市层面设定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许可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2)实行告知承诺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市直审批部门要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制作相关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编制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和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并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平台对外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获取、下载和查阅。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3)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承诺作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要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实施失信惩戒,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4.优化审批服务

(1)对应将中央层面设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等66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等6项、银川市层面设定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2)对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市级审批部门要逐项明确具体改革举措,编制申请表、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平台对外公布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方便企业获取、下载和查阅。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3)对压减审批材料、环节和审批时间的,要巩固深化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四减一优”工作成果,采取并联审批、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以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

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市本级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要及时更新事项库,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更新事项库;对其他事项,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1.加快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把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积极对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助推企业登记系统的升级和整合。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月31日

2.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推送至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3.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推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审批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1.要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推进存量证照批量入库、增量证照实时入库、专业系统证照对接入库,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网信局等各相关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2年1月31日

2.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网信局等各相关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四)全面推行“一枚印章管数据”改革

要完成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逐步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银川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办理,实现各主管部门数据集成管理,实现数据统一调用和电子材料在线生成,以满足不同应用场景的具体需求,经调用的数据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加盖政务数据查验专用电子签章,将共享数据变成了有效的办事材料,全面精减企业提交的材料,全面推行“一枚印章管数据”。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2年1月31日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

1.要严格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守牢风险防范底线。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要厘清监管责任,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真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要积极予以支持。

3.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健全监管规则

1.对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附件2、附件3),主管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逐项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方式、工作流程、处置方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2.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从事特定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反馈至有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企业构成违法的,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完善监管方法

1.要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

2.要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强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禁止其进入市场或提高进入成本,为守信者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3.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组织保障

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现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局和市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各责任单位汇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工作推进情况。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专项负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同心协力、全面推进,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是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组建工作专班,挂图作战、合力攻坚,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责任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盯得紧、抓得实、落得细、见成效。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全面、准确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和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落细落地,推动改革举措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2021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的要全市通报,并约谈“一把手”,必要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要表扬激励,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复制推广。

附件:   1.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pdf

   2.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21年版).pdf

   3.银川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银川市层面设定,2021年版).pdf

 地区: 银川市 
 标签: 证照分离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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