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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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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6 08:25:48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44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有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鲁信用办〔2021〕3号)等有关规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应急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7-05 生效日期 2021-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有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鲁信用办〔20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认定标准。要严格执行《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规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失信企业,以及存在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山东”平台,并向省有关部门、失信行为发生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四、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宣传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个月到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除外。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定期将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山东省应急厅 山东省文明办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山东证监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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