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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卫食品函〔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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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6 09:00:51  来源: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  浏览次数:902
核心提示:在全省基层单位(疾控机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体育健身机构和餐饮企业等机构,以及设有食堂的集中供餐单位等)培训一批具有提供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指导等能力的营养指导员,并通过考核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营养指导人员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在基层单位提供营养健康指导服务。
发布单位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卫食品函〔2021〕20号
发布日期 2021-07-05 生效日期 2021-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

为全面落实《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年)》和《广东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根据《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营便函〔2021〕28号)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营养指导员培训相关组织工作,逐步实现健康广东行动提出的到2030年每万人1名营养指导员的预期目标。各地各单位在《方案》执行中掌握的各方面情况请及时总结反馈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纪桂元;020-31051176;邮箱:gdiph_fps@gd.gov.cn。

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代 章)

2021年7月1日

广东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健康广东行动之合理膳食行动”有关工作,加强营养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具有实践技能的基层营养工作队伍,提高基层和社区营养保障及慢病防控能力,根据《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营便函〔2021〕28号)、《国家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关于营养指导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营养培专〔202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广东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基层单位(疾控机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体育健身机构和餐饮企业等机构,以及设有食堂的集中供餐单位等)培训一批具有提供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指导等能力的营养指导员,并通过考核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营养指导人员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在基层单位提供营养健康指导服务。

计划培训数量目标:到2022年底累积不少于1000人;到2025年底累积不少于5000人,到2030年底达到目标值12000人。

二、组织管理

成立广东省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在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为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工作提供咨询、开展质量评估,对各地营养指导员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为省营养指导员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试点培训院校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的备案、管理及质量控制,负责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的日常管理。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为省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培训合格学员的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完善机制。按照国家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和标准,兼顾区域分布,在省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遴选4-6家符合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由省培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采用全国统一的营养指导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培训质量。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各相关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合作,按照我省实际及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结合人民群众对营养健康保障及慢病防控的需求,有序推进全省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工作。同时,由省考核管理机构按国家统一考核方式方法安全有序组织经培训合格学员参加考核。

四、培训对象

(一)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对象。

1.区县疾控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2.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和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3.妇幼保健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4.乡镇卫生院卫生专干、村诊所村医。

5.健康教育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6.疗养院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二)教育机构培训对象。

1.中小学校校医。

2.托幼机构膳食管理人员。

(三)民政机构培训对象。

养老机构从事膳食和营养管理工作人员。

(四)体育相关机构。

健康中心、运动健身会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五)食品企业从事营养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六)其他机构和个人培训对象。

1.集体食堂、单位食堂、餐饮从事营养管理工作人员。

2.志愿者、家庭成员。

3.家政服务人员。

五、培训机构

在试点培训阶段,凡省内符合《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机构,自愿参与本项目培训的,可申请作为备选培训机构。

省培训管理机构在自愿申请参加培训的机构中,依据影响力、专业方向、培训规模经验、师资力量及培训效果等指标,并参照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经综合评估,选择4-6家作为试点培训机构。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培训机构可适当调整。试点培训成熟后经积累经验及严格评估后逐步在省内其他符合《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学术组织、社会团体推广铺开,经备案纳入培训机构。

六、培训内容和要求

(一)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培训大和教材要求执行。

(二)培训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分为理论知识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其中理论知识培训160学时,专业技能培训80学时),根据我省实际,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培训证书:培训完成后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国家培训管理机构和本省培训机构共同颁发《营养指导人员能力培训合格证书》。

七、考核方式

在我省培训计划内,按要求在试点或备案培训机构完成培训的学员在全省统一报名平台报名,经省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审核、省考核管理机构复核后统一组织参加全国考核。

考核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技术指导下,由省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营养指导员的考核总体统筹、协调组织工作,根据每年考生人数集中在广州设置考点(考场),或在参考人数多的地市另设置考点(考场),由考点(考场)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报名、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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