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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琼环评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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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6 08:04:33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请住所在海南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
发布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琼环评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生效日期 2021-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有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请住所在海南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是否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 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 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 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是否存在“挂靠”环评工程师,或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包括:

1. 存在“挂靠”行为的;

2. 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工作要求

(一)自查自纠。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自查重点,对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厅。

(二)征集问题线索。企业和群众如发现“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挂靠”环评工程师或“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寄送我厅或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4日

(联系人:杜云空,电话:65236068,电子邮箱:duyunkong@hainan.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海南 
 标签: 自查 档案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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