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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9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搭建全国商超商品追溯平台增强食品安全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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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7 03:14:3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372
核心提示: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大型农批市场主动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1〕94号
发布日期 2021-11-10 生效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田纯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搭建全国商超商品追溯平台增强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对健全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和农业农村部立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重点食品和重点环节为切入点,积极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式,指导各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建立健全食品追溯法律法规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此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纳入修订草案,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司法部正在牵头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拟于近期提请国务院审议。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相关要求。针对重点品种,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等制度,督促各省(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原农业部签署《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明确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

二、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责任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各项主体责任要求,强化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追溯,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进一步明确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求,指导基层监管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纳入风险因素量化评价指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提升风险分级等级评定,强化对食品经营者在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四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等文件,督促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对生产关键环节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督促企业建立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五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进一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保障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六是在2019年9月全国政协召开的“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农业农村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会议就“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发展起步阶段,中央与地方财政应当对先行开展追溯工作的市场主体予以适当补助”等有关问题达成重要共识。

三、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

一是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并上线运行全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目前,已推动全国31个省份全部建成省级追溯平台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通过“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海关总署对接;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加快道路冷链运输监测平台建设,推进物流运输信息纳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开展全覆盖线上演练,检验省级平台运行情况,督促各地夯实数据基础。二是2018年,农业农村部建成并全面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截至2021年4月30日,该平台企业主体注册申请总数为25.18万家,审核通过后存量数为22.08万家。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与28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农垦行业平台基本实现了对接。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推广运行以来,社会访问量累计达到5820万次,覆盖产品种类1472个,入驻企业及其产品追溯赋码94.4万批次。

下一步,将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好您的建议意见:一是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大型农批市场主动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二是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推动各地及时准确上报跨省追溯数据。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与地方、相关部门、第三方农产品追溯平台的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追溯网络体系。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名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研究。四是农业农村部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央层面的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保障能力。五是农业农村部加大农产品追溯政策、标准、标识等公益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推动在体制内优先采购、推广可追溯农产品,努力拓宽可追溯农产品市场渠道。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农业农村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经营司  010-883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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