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推动《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效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鲁市监标规字〔2021〕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我省率先出台《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实践经验法制化。落实《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围绕地方标准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等重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启动配套性《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部标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标准化创新发展要求在文件中予以细化落实。文件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后,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问题需求,创新工作方式,积累系列经验模式。总结各领域经验模式,支撑标准化条例要求落地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0底启动了两项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修订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10月11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范围、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职所需技术要求,制定范围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事项。办法对地方标准工作流程进行再造,优化了立项、送审和报批等关键环节;对申报材料进行范式化调整,进一步提高申报工作便利度;明确行业部门职责,强化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10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原则,界定地方标准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第二章 标准立项(7条)。规定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审查、计划公示、计划下达等工作要求,强调立项审查要点,明确地方标准制定周期。
第三章 标准起草(7条)。明确地方标准起草责任部门,规定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编制说明编写、征求意见等要求。
第四章 标准技术审查(8条)。规定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审查重点、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要求及专家委员会审查要点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10条)。规定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要求、报批审查、公示、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要求,明确地方标准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章 标准实施监督(2条)。规定地方标准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强化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第七章 标准复审(2条)。规定地方标准复审时限、复审结果处理、复审程序要求等。
第八章 附则(3条)。明确地方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配套,提出标委会是聚集专业领域智力资源的平台,应统筹谋划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支撑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程序,强化标委会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6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第二章 组织构成(11条)。规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人数要求、委员条件、委员职责、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求等。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13条)。规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程程序,提出技术委员会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等组建工作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7条)。规定技术委员会印章管理和使用、技术委员会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 附则(2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相关链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