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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环办发[202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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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0 10:05:27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环评市场乱象,生态环境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黑环办发[2021]120号
发布日期 2021-11-09 生效日期 2021-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环评市场乱象,生态环境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黑龙江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确保环评制度公信力,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对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排查,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单位,着力解决诚信档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实等突出问题,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推动环评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分别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开展专项整治。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其中,无法提供近3个月内环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或者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应认定为“挂靠”。

下列2种情况不认定为“挂靠”:

(1)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因其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下述第2项情形处理。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11月开始,分3个阶段推进。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专项整治工作,省厅环评处与省技术保障中心将联合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一)自查自纠(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各地负责组织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对照整治重点,对本单位和本人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发现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可向各地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各地应按附件1格式将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相关佐证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二)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

各地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采取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环评单位(含因失信记分被注销后尚未补正信息的)及其环评工程师(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销的)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实环评工程师在环评单位近三个月内的社保缴费情况。

各地对存在“挂靠”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要逐一核实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及其实际工作单位。环评工程师涉嫌“挂靠”线索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地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厅,省厅将协商环评工程师真实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

各地应按附件2格式将排查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2年1月28日前报送省厅。

(三)清理整顿(202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

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组织对全面排查阶段发现的各类环评失信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中,发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专项整治期间假借变更名义修改诚信档案信息或在专项整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六条予以失信记分。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予以失信记分;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人员在环评单位“挂靠”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其实际工作单位通报。

各地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

各地应按附件3格式将清理整顿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3月18日前报送省厅。

四、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厅环评处、省技术保障中心、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厅环评处。

各地要充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核实准确、依规清理,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零容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整治重点,按时序、分阶段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应按附件4格式于2021年11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通过联系邮箱报送省厅。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加大靶向监管力度。

(三)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多渠道联动,确保清理排查到位。各地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联系人:杨慧  赖玥

联系电话:(0451)87113060

电子邮箱:hljhpc@163.com

附件:   1.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xlsx

   2.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xlsx

   3.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xlsx

   4.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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