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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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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2 02:01:02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055
核心提示:食品从业人员无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准上岗;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不准采购;无消毒记录证明不准生产经营使用;无货物“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准生产经营使用;无追溯数据的一律不准采购、生产和销售。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生效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市防控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及全国食品生产监管会议精神,保证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安全重要性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国内新发本土疫情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疫情防控工作“一手硬、硬到底”,对照食品生产监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强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持“人”、“物”同防,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统筹推动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双战双赢。

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在认真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1号)的基础上,对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督促企业强化疫情防控,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对发现的工作短板及时梳理,查找薄弱环节、坚决堵塞漏洞;要通过“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继续严格坚持执行“五不准”。即食品从业人员无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准上岗;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不准采购;无消毒记录证明不准生产经营使用;无货物“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准生产经营使用;无追溯数据的一律不准采购、生产和销售。

(二)督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督促本辖区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按时填报系统。重点对企业人员日常健康状况、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上岗前测量体温、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原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开展自查,尤其要重视人员流动带来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自查发现疫情隐患的,要及时处置并报告。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自上而下精准掌握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和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工作方向正确,工作流程清晰,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衔接顺畅,做到用准力度、注意精度、体现温度,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严格按照规范指南,实事求是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紧紧抓住问题导向,认真分析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工作短板,坚持“以他鉴津”,在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完善食品生产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以快应快、以变应变,发现疫情及时处置,按规定报告。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时刻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充分总结借鉴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和疫情防控经验,结合风险分级监管要求,严格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确保问题整改效果。切实提高监测处置能力、指挥响应能力、问题应对能力、政策把控能力、文件落实能力,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突出从严基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处罚,坚决处罚到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发现的问题食品,严查食品流向,追根溯源,强化联防联控,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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