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列入本《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本《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三、本《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修订的,从其规定。
四、本《目录》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docx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