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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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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29 16:45:23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667
核心提示: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浙环发〔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3-28 生效日期 2017-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7-04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列入本《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本《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三、本《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修订的,从其规定。

四、本《目录》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docx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评价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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