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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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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9 14:22:32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8
核心提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由市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通过多次会商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对《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唐政发[2016]2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储备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由市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通过多次会商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对《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唐政发[2016]2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

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储备管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二)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制定和下达。

(三)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细化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有关规定。

(四)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明确轮换方式、轮换年限和轮换费用等情况。

(五)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及动用审批程序。

(六)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制度和监督主体职责范围。

(七)附则。

三、修订内容

1、市粮食局已合并到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承担的职责都并到市发改委,故办法中第五条和第七条合并到第五条中。

2、第二十七条,按省文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3、第三十七条按省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分行沟通后修改为:承储企业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 , 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

四、市级储备粮油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五、涉及主要部门和职责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分行,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唐山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地区: 唐山市
 标签: 农业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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