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应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省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是《中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各镇街及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上级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目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2020年修订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形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2)发生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时,根据本预案进行前期应急处置,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启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及时与上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衔接和应急处置配合工作。
(3)发生跨镇街行政区域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
1.5 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组成,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进入响应状态,负责较大等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及省的统一指挥下配合重大及以上等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常设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可设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组织架构图见附件2。职责如下:(1)统一指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2)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审定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4)审定发布事故信息,维护社会稳定;(5)发布暂停或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6)上报应急处置总结报告;(7)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2.1.1总指挥
总指挥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部门的副市长担任。职责如下:(1)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担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最高指挥,批准重大应急处置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3)负责向上级汇报或请求上级及有关单位的增援;(4)批准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审查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5)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1.2副总指挥
常务副总指挥由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场监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中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并完成总指挥指派的工作,在总指挥外出时承担总指挥职责。
2.1.3各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依法牵头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处理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习。
(2)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事故影响人员的安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
(4)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6)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7)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体育场(馆)、直属学校、镇街中小学和幼儿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宣传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协调、组织通讯部门做好应急通讯保障。
(9)市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10)市财政局
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协调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灾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制定事故区域环境监测;负责组织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为新闻报道组公布环境污染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城镇燃气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6)市水务局
负责协调事故抢险救援供水保障及事故发生地周围供水保障。
(17)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18)市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19)市总工会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0)市红十字会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1)中山银保监分局
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22)中山供电局
负责电力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处理事故现场、周边影响区域的供电故障处理或实施临时断、送电作业。
(23)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负责事故信息和各类救援信息指令上传下达,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职责如下:(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2)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等保障措施;(3)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提出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建议及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4)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5)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3 技术专家组
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专家库见附件2)。职责如下:(1)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措施的建议及意见;(2)为预警、指挥决策、应急结束提供参考。(3)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后成立,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等组成。职责如下:(1)征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等;(2)协调、指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3)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执行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委派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指挥技术专家组及各工作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如下:(1)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事故现场受困受伤人员;(3)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专家意见,及时优化现场应急救援方案;(4)组织指挥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5)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现场应急救援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6)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做出紧急撤离决定,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7)指挥生态环境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水体、大气、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对可能影响和危及周边水源、大气等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协调通知周边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5 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调度应急队伍、设备、物资;协调现场指挥部会议;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救援队伍、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机构、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对受伤人员的现场先期急救和处置。
(3)治安疏导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交通管制;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医院、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以及疏散人员的防疫工作。
(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组织事故污水及固废的处置和收集。
(6)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应急车辆调度;提供抢险救援器材、物资;气象信息、供水供电、通信;疏散人员安置、救济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等组成,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8)善后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中山银保监分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对受影响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9)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等组成,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技术机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3 预防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镇街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3.2 监测
市、镇街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3.2.1信息内容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有关部门通报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检验机构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信息;市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报告的信息;获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
3.2.2信息处理与舆情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监测信息处理、分析研判、调查核实等工作,随时掌握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办理国家及省通报的相关舆情信息,对涉及本市的重大、敏感性强的特种设备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处理机制。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预警级别对应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预警(特别重大)、二级预警(重大)、三级预警(较大)、四级预警(一般)。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单位见附件3。根据技术专家评估判断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或通过市安委办报请发布单位发布可能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可能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危害。发布单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和预警原则合理选择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3.3.2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要求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事故报告
4.1 报告程序与时限
市安委办负责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值守工作。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接收事故发生单位报送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流程见附件4,具体如下: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2)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互相通报。
(3)市、镇街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且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则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2 报告内容
(1)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2)事故续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3 报告形式
报告形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初报、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附件5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粤政易等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判断,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响应(重大)、三级响应(较大)、四级响应(一般)。各级响应的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6。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三级响应。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分级研判,并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
5.3 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当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
5.4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后,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迅速组织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等前往事故发生地现场。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经评估发生事故属于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向各相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直至应急结束。必要时,请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本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1处置流程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
抢险救援组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召集、出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治安疏导组根据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需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车辆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时,技术专家组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后勤保障组、治安疏导组根据事故情况,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
(7)工程抢险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抢险救援组负责对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燃气等工程的抢修,由相关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完成。
(8)调集征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后勤保障组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综合协调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引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5.4.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并经技术专家组论证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的意见,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4.3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组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进行发布,包括第一时间简要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和事故发生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执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事故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5.5 四级响应
经组织评估发生事故属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按照镇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参照三级响应信息发布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工作,直至应急结束。
6 风险沟通
6.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6.3 沟通机制
启动一级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风险沟通工作。
启动二级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省安委会的风险沟通工作。
启动三级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按本预案信息发布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组织新闻报道组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启动四级响应的,镇街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镇街专项预案的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参与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抚恤、补助,对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征用社会及个人的物资和装备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 调查与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后,市市场监管局或市政府授权的牵头部门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且报告市政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3 恢复重建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进行修缮。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健全本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监测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
8.2 人员与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健全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专家,研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各镇街和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8.3 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政规定解决。
8.4 应急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活动,组织技术专家组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培训。
8.5 宣传教育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向公众发放有关教育普及材料;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9 预案实施
(1)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