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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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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13 10:34:24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14
核心提示: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发布单位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2-13 生效日期 2018-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贯彻对接新《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甘肃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严格、科学、便民、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本);

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项目代码(涉密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原则上当日办理完毕。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的内容;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估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技术评估机构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七条 环评审批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本)一式2份;

(二)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报告一式2份;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的书面意见;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五)省政府政务大厅项目受理通知书;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审批: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照严格审查同时精简高效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分为A、B、C类,按类别执行不同的审批流程。A 类项目为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或者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项目、涉及重金属与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及生态环境部要求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和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B类项目为除A类项目之外的报告书项目和核与辐射类报告表项目;C类项目为非核与辐射类报告表项目。

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对A 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定; B 类项目经厅长专题会议审定;C类项目经处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厅内实行会审会签制度。与审查该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处室或厅直属单位,应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评估会、厅长专题会议,切实做好会审把关作用。起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需要会签的,应经过相关处室会签。相关处室在接到会签文件后,应及时会签,若遇特殊情况,也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并对会签意见负责。

A 类、B 类项目环评批复由厅主要领导签发,C类项目环评批复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统一由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送达(寄送)申请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收到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材料之日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一般应在30日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20日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时限内。项目批复前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评估委托通知书15日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在10日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其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应由自然生态保护处在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省政府政务大厅应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审批决定寄送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时限内。

第五章 公示与听证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和拟审批、审批的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项目信息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拟做出项目行政许可决定前公示和审批决定公告。项目环评文件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受理的同时进行受理公示;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分别通过处务会或厅长专题会或厅务会议审查提出拟建议审批,或拟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后,对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建议予以公示;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告。

受理公示和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分别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本,建设项目目录及相关信息及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时间分别为10日、5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告建设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网址:www.gsep.gansu.gov.cn)

第十七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环发 〔2015〕 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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