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9月13日
(联系人:张志明;联系电话:84236420、13501097655)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规范因特殊情况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诱捕、挖洞、设陷阱的猎捕方法,禁止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
第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开展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猎捕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申请狩猎证。
第六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密集区、旅游景区开展猎捕活动的,应当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予以公示,必要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环境;
(三)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四)猎捕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上报猎捕活动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猎捕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以适当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三)严格对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开展监督检查;
(四)在收到猎捕活动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猎捕单位和个人;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园林绿化局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