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09 13:32:24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7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30 生效日期 2021-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业领域21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本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市农业农村局共有21个改革事项(见附件1),其中直接取消审批3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7项;优化审批服务10项。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调整办事指南,各镇街结合简政强镇工作要求,按照各事项列明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分类推进改革。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镇街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三)强化系统协同配套。各镇街要按照市统一部署,运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做好信息归集到市一体化服务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协调科统筹协调农业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镇两级各农业审批相关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21个改革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加强政策宣传和推广,印制和派发宣传材料,切实将改革带来的便利惠及广大企业。

(三)抓好改革实施。围绕国家、省、市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办事指南以及细化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各镇街农业审批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系统开展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pdf

   2、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1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