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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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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3 16:00:0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6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本市农业农村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245号
发布日期 2021-09-23 生效日期 2021-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委相关处室、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本市农业农村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严格对照《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全市版)》(附件1)和《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附件2),按照相应的改革方式和具体举措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于本市直接取消审批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远洋渔业项目初审、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等5项事项,不再办理相关许可。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于本市肥料登记(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企业在农业农村部平台填报信息提交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事项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按照各事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附件3)实施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于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事项,要按照改革事项清单中的具体改革措施缩减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抓好改革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委相关处室(单位)要按照事项具体改革举措,于9月底前完成相关办事指南修订完善,11月底前完成有关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做好行政许可、检查、处罚信息数据归集,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农业农村委、委相关处室(单位)要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单位按照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改革事项清单中的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委相关处室(单位)要针对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的调整,开展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效,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取得实效,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全市版)(48项).doc

   2.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5项).doc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8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doc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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