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11 02:59:11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11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2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95) 法规动态 (203)
法规解读 (2705) 其他法规 (52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