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1〕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1〕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6 09:31:43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6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09-15 生效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改善草原生态状况,促进草原合理利用,统筹林草融合发展,为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奠定坚实基础,坚决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0%。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3%以上。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省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等底数,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实现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资源数据衔接一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草原监测评价。加强草原监测网络建设,发挥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和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作用,充分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草原动态监测。按照“边监测边提供、边分析边运用”原则,建设草原监测评价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草原统计。(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依据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以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重点工程和管理措施。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草原保护力度。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草原联合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贯彻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依法查处超载过牧和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以滇东北、滇西北、滇南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草畜平衡示范县创建工作。(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草原自然保护地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加快隆阳香柏场、寻甸凤龙山等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整合优化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草原自然公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生产生活和旅游等活动,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有效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在严重超载过牧地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采取禁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已垦草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规模,有计划退耕还草。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实施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支持建设人工草地和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草原资源灾害防控。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制定出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并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和除治。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积极性,实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加强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有效治理红火蚁、草地贪夜蛾,防范沙漠蝗、黄脊竹蝗等入侵,不断提高绿色防治水平。进一步完善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体制机制,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防控。(省林草局、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要求,坚持以水定绿和林草灌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修复和石漠化治理。在森林区,适当保留林间和林缘草地,形成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在草原区,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在岩溶石漠化地区,探索先行种草,待植被稳定后补植乔灌的综合治理模式。在林草交错地带,营造林草复合植被,避免过分强调集中连片和高密度造林。在草湿交错地带,注重原生境保护。对农村零星草地,采取乔灌草相结合方式恢复植被,推进村庄绿化,改善乡村环境,巩固生态治理成果。(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发展草种业。组织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完善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鉴定、创新利用和信息共享的技术体系。加强优良草种特别是优质乡土草种收集、保存、选育、扩繁、推广利用和典型样地保护,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保护和发展草种质生物多样性,满足草原生态修复和草业发展用种需要。落实草品种审定制度,加强草种质量监管。(省林草局负责)

(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严格以草定畜,加快转变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优化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半农半牧区要建立健全以多年生人工草地为主体、天然草原为补充的饲草供给体系,提高牧草产量和质量,减轻草原放牧压力,缓解草畜矛盾。农区要结合退耕还草、草田轮作等工作,大力发展人工草地,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加工业发展,建立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开展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等问题。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提高草原合理经营利用水平。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规范经营权流转时,要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草原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草原资产产权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合理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偿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科学推进草原资源多功能利用,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努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打造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草原旅游景区、度假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动草原旅游和生态康养产业发展。(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将草原保护修复列为全省林长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各级责任。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有关工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加强、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网格化管护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修复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助政策。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创新绿色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纳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草原保护修复。(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加强高寒草甸和干热河谷草原修复治理、草品种选育、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草融合等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草原学科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创新联盟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省林草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和社会监督。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草原的重要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原保护修复。(省林草局、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云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