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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市〔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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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3 16:50:3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256
核心提示: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解决网络消费痛点难点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增强我市人民群众网络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市〔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生效日期 2021-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有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四部委《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国市监网监〔2021〕50号)要求,充分发挥天津市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委定于2021年9月至11月底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解决网络消费痛点难点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增强我市人民群众网络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督促平台企业落实责任。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一是做好督促指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不断完善平台规则。指导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管理、公示,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全面落实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自我声明公示。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网络交易平台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食品经营处、各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对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治理。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是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治理平台“二选一”“掐尖并购”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商业诋毁、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支付服务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下游关联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络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处、反垄断处、价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重点商品、服务、社会热点问题治理。一是以野生动植物、专供特供商品、勋章奖章纪念章、有毒有害物质、东北黑土资源产品、审计报告、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手机APP销售彩票等为监测监管重点,督促平台经营者集中排查、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二是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含儿童化妆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摄像头等舆情热点、社会集中反映、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三是依法惩处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督促直播平台经营者健全交易保障设施。进一步压实平台发布广告的审核责任,严厉打击线上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贷款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督促引流推广类经营者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及时主动排查所发布信息中涉诈话术等违法信息。认真指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监管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推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促销活动,集中整治虚假打折、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集中整治移动终端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打击网络销售“盲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严厉打击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或服务标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加强网售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监管,聚焦消费者投诉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公平交易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监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

(五)探索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新方式。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统筹运用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监督检查的靶向性、精准性。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探索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方式,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各有关业务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继续发挥市场监管委“网监+”监管机制作用,加强委“网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2021网剑行动”已纳入今年食品安全考评项目,各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立足本地实际,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找准监管问题症结,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二)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指导办案。以网络市场监管突出问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消费投诉举报集中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导向,加强指导督导,加强执法办案,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大力度督促辖区内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基本义务。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我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信息互换、执法互助,构建起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政企互动、数据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监管模式。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和违法典型案例,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与震慑力。

请各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行动总结、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至少1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通过OA发委市场和网监处。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项目 数量 备注
药品监管部门 检查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检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检查化妆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改(家次)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整改(包括:下架、删除、更正违法违规商品信息,关闭违法违规页面等)(家次)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件)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案件(件)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查处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案件(件)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件;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件;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罚没款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万元 查处网络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查处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    
  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件)    
  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    
  查处其他违法违规案件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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