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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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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9 09:24:10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4329
核心提示: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生效日期 2021-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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