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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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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31 10:52:26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15
核心提示:《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生效日期 2021-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参照本方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二、分类推进改革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湖南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湖南版清单》)分类实施改革。

省内未纳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统称未纳入自贸试验区的国家级园区),总体上按照《湖南版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其中,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的“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保留实行告知承诺。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辖区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湖南自贸试验区版)》(见附件2)分类实施改革,清单之外的其他许可事项,按照《湖南版清单》实施。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3)分类实施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取消69项(含省级层面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得转移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已取消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依据。(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对66项(含省级层面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法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以外的其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综合运用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延长或取消许可期限,以及取消或放宽审批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情况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鼓励企业有序竞争。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全覆盖要求,将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清单按国务院审改办编制的清单执行,省级层面设定的事项清单由省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清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省政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登记机关要根据企业自主选择、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将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范围”和“许可经营范围”,对不需办理许可的“一般经营范围”,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落实国务院关于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的有关要求,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归集至湖南省“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依托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涉企电子证照、电子认证、电子印章联动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大力拓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逐步减少企业纸质执照和实体印章使用需求。(省政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创新加强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压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坚决纠正“不批不管”“以批代管”“严批宽管”等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强化审管衔接,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监管事项,制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纳入湖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作出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依法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局牵头推进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省商务厅要做好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举措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衔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工作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及电子证照推广运用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完善政策措施、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附件: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湖南版).doc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湖南自贸试验区版).doc

   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

 地区: 湖南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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