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该《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9〕48号、鲁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为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储备体系、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多变,国内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中办发〔2019〕48号、鲁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以本轮国家粮食储备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和丰富粮油市场保供稳价手段,不断提升和巩固我省的粮食安全水平,从粮食储备的目标、规模、品种、体系等多个维度,及时将社会企业储粮纳入到全省粮食储备计划十分必要。同时,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对于积极应对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尤为必要。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文件,对企业储粮行为加以规范和激励约束,稳妥建立和推动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政府储备粮动用前、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能够发挥积极的缓冲作用,有助于实现“藏粮于民”,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办发〔2019〕48号和鲁办发〔2020〕7号相关要求起草。鲁办发〔2020〕7号文件重点任务中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负责建立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
三、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研在征求省局政策法规处、粮食储备处、规划财务处等有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向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和部分社会企业,以及通过省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与国家局相关司请示沟通,了解有关政策,征求意见建议,与省财政厅经建处多次协商,并已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意见。共收集意见36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吸收17条,其他意见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8月6日,《办法(草案)》通过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草案)》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规模布局、激励约束、动用管理、附则,共计29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8条)提出了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据和组织实施原则,明确主体责任。
第二章规模布局(第9-14条)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布局要求及有关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激励约束(第15-25条)明确了对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政策激励、粮权归属、监管约束等基本原则。
第四章动用管理(第26-28条)规定了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原则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第29条)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