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1〕199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1〕1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7 09:29:2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94
核心提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已被国务院列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也被农业农村部纳入专项延伸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199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生效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排查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重要举措。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已被国务院列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也被农业农村部纳入专项延伸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求,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2022年度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工作要求,保障我市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支撑。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飞行抽检,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风险评估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提供支撑;加强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为查处问题产品和问题主体提供依据;提高检验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水平,全面掌握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类别

1.风险监测。包括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以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重金属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指标为主,对地产农产品定期组织定量检测。

2.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由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坚持“双随机”原则,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检打联动,对地产农产品开展执法抽检。

3.飞行抽检。飞行抽检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根据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采取监督抽查、例行监测、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开展。

(二)监测对象

包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屠宰场(厂)、小农户等所有农产品生产主体,抽样环节包括在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

(三)监测时间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时间为2022年1月—2023年4月,其中:蔬菜、水产品例行监测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经济作物、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时间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生鲜乳专项监测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二品一标”产品质量监管时间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地产农产品飞行抽检时间为2022年6月—2023年5月。

(四)监测品种、数量、频次

1.监测品种。种植业产品以韭菜、豇豆、芹菜、青菜、绿叶菜等蔬菜,草莓、桃、梨、葡萄、柑橘、西甜瓜等水果,以及食用菌、鲜食玉米、稻米等为主;畜禽产品以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羊肉、牛肉、生鲜乳等为主;水产品以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等为主。

2.监测数量。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专项延伸绩效考核规定,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地产农产品定量检测应达到1.5批次/千人,制定2022年度分级分类监测任务详见附件2。

3.监测频次。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根据农产品上市情况原则上按月组织实施,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应加大抽检频次,其中针对豇豆、韭菜的监测数量占蔬菜监测样品数量5%以上。监测主体上,应做到规模化主体全覆盖,小农户抽样数量占抽样总数占比不低于20%。

(五)监测方式

1.抽样标准。抽样主体应从生产主体库中随机抽取,真实、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种植业产品抽样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

2.检测依据。监测参数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为重点,共计140余项,风险监测参数市、区统一(详见附件1);监督抽查以风险监测参数为基础,在禁限用农兽药残留保持一致的同时,各区可结合常规用药实际选择检测项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现行有效的食品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此外,鼓励各区对本地特色产品、重点产品开展营养品质监测。

3.判定依据。根据GB2763-2021、GB 31650-2019等国家标准和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未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中仅对禁限用农药进行判定。

三、结果报送和会商

承检机构对监测样品确认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各区、各承检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检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区两级应合力健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结果公布制度,被监测地区收到不合格样品信息后,应当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市农业农村委定期对全市风险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并组织形势会商,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研判。

四、实施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全市地产农产品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向各区通报监测结果,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同时,加强对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产业实际制定本区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且通过本市或部级农产品检测能力验证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并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委的信息共享。同时,配合完成市级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工作,以及不合格样品溯源和查处。

五、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保障经费和力量配备,采取坚强有力措施,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农产品监测方案。要确保监测科学性和时效性,坚持全市统一标准、区域全部覆盖的原则,以“三前”(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为重点,扩大抽检范围,突出随机抽样。应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移动监管系统”记录农产品监测信息,确保时效;并借助技术手段,对全市监测结果开展大数据分析,科学研判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指导生产管理。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系统内工作协作,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定期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做好联合防控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1. 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数表

2. 2022年度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区任务表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1〕199号 附件.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223)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