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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环函〔2019〕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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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0 09:55:44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08
核心提示:省生态环境厅要严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流程,结合推进“三个全覆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逐步完成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对接,建立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皖环函〔2019〕1127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业经2019年第2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5日

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的治污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落实的责任

(一)持证排污的要求

1. 排污单位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2.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

2. 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3.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三)自行监测的管理要求

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4.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留存监测报告。

(四)台账的管理要求

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4)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2.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执行报告的管理要求

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年度、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内容按《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3.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5.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六)其他要求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公开。

2.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向委托监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

二、依法落实证后监管职责

(一)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已核发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执法检查。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指导清单(试行)》(见附件)要求,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报告的落实情况和自行监测的开展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检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断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要坚持“依证监管”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对日常发现的无证排污单位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扎实推进固定源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环监局、环评处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综合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监测处、评估中心、信息中心、固管中心、监测中心、环科院等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比照落实)

(二)督促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要严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流程,结合推进“三个全覆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逐步完成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对接,建立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全部纳入“三个全覆盖”范围,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视情纳入“三个全覆盖”范围。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督促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自行监测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监测处负责,综合处、法规处、环评处、环监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环科院等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比照落实)

(三)定期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省级排污许可专家库,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定期抽查、问题通报等制度落实,督促核发机关落实责任、强化联动、依法发证,切实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每年要组织对全省上一年度已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抽核,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当年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总体数量的4%,在抽查名单中选择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抽查数量的50%。

按照“谁发证、谁质控、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负责,要研究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制度。在确保市本级核发质量的基础上,每年要组织技术团队,对辖区内上一年度依照地方性法规享有核发权的部门核发(变更)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复核,确保核发(变更)质量。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视情建立排污许可专家库。(环评处负责,综合处、科财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环科院等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比照落实)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微信、微博、新闻等多种形式开展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宣传。进一步强化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制作《排污许可证服务指南》,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要加大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和牢固树立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无证不得排污”的意识,着力营造政府综合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宣教处、环评处负责,环监局、监测处、宣教中心、环科院等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比照落实)

附件: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指导清单(试行)

1. 基本信息
地理位置 位置与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是             ○否
排污许可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             ○否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行业类别与许可证是否一致 ○是             ○否
是否有涂改行为 ○是             ○否
是否有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为 ○是             ○否
2. 环境管理台账检查
电子版 ○有             ○无
纸质版 ○有             ○无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有             ○无
3. 执行报告检查
执行报告是否按期提交 ○有             ○无
4.自行监测检查
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制定 ○有             ○无
自行监测工作是否开展 ○有             ○无
自行监测信息是否公开 ○有             ○无
5. 设施合规性检查
产污设施 是否存在未纳入许可证的产污设施或者与许可证不一致的产污设施正在运行(对照排污证副本“废弃/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内容) ○是             ○否
治污设施 是否存在未纳入许可证的治污设施或者与许可证不一致的治污设施正在运行(对照排污证副本“废弃/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内容) ○是             ○否
6. 排污口合规性检查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数量与许可证是否一致(与许可证不一致的内容需附照片、名称。请企业说明原因并进行记录) ○是             ○否
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化 ○全部废气排放口规范
○部分废气排放口规范
○全部废气排放口均不规范
水污染物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数量与许可证是否一致(与许可证不一致的排放口需附照片,名称,是否有流动水。请企业说明原因并进行记录) ○是             ○否
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化 ○全部废水排放口规范
○部分废水排放口规范
○全部废水排放口均不规范
雨水排放口(*仅涉及的填写) 雨水排放口数量与许可证是否一致(与许可证不一致的内容需附照片,名称,是否有流动水。并请企业说明原因并进行记录。) ○是             ○否
7. 其他合规性检查
固废及危废管理 固废外委是否签订合同协议 ○是             ○否
危废外委是否签订合同协议 ○是             ○否
是否存在在非指定物料堆放区固废或危废 ○是             ○否
一般固废和危废是否分开堆存             (分构筑物或分区) ○是,且有规范标识
○是,但无规范标识
○否
危废五联单是否严格落实到位 ○是             ○否
排污许可证载明有关要求是否落实 ○是             ○否
○部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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