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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宁环发〔201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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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24 01:48: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19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环发〔2014〕183号
发布日期 2014-12-03 生效日期 2015-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各市、县(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日

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其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置或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行为;

(五)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行为;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

第六条有奖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951-5160852;

(二)网络举报:www.nxep.gov.cn(宁夏环保网“有奖举报栏”);

(三)电子邮箱举报:hjjczd001@126.com;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邮编:750011。

第七条奖励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五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因举报避免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发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发生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奖励额度的具体认定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及专家组成,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县(区)举报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所列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查证属实之日起30日内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五条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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