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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处理细则的公告(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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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3 02:11:04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浏览次数:140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相关规定,现就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中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安排详见http://cpr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发布文号 第290号
发布日期 2021-08-20 生效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相关规定,现就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中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安排详见http://cpr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21年8月20日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处理细则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以下称“原系统”)中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在原系统受理,并且截止目前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中检院将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继续开展审评工作。

二、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启用,原系统将在2021年11月30日永久关闭,停止服务。对于截止目前在原系统中已受理且出具“补充资料后,延期再审”审评意见的特殊化妆品,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继续进行注册申请活动:(1)在2021年11月30日前结合出具的具体审评意见,一次性完成资料补充;(2)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补充资料,待原系统自动终止相应特殊化妆品申报后,于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重新开展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请。

特此公告。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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