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萨克斯坦立法体系
哈萨克斯坦是总统制单一制共和国,总统拥有最高权力。哈萨克斯坦的最高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其中上院又称“参议院”,下院又称“马日利斯”。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权,其活动对总统负责。政府下设15个部。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行使司法权。
2.哈萨克斯坦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哈萨克斯坦政府将食品和营养品产业的发展列入了国家优先发展计划。政府主管部门机构齐全,分工明确。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部门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贸易与一体化部、财政部、国民经济部等。
农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下设兽医控制和监督委员会、农工综合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兽医、植物检疫与食品安全司和《食品合同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监测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兽医状况和植物检疫条件,执行哈萨克斯坦对动物、植物健康的法律要求,处理兽医事务,负责食品安全以及对动植物检疫实施监管。
卫生部:哈萨克斯坦卫生部在公共卫生保护、医学和药学科学、医学和药学教育、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控制医疗服务质量、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等领域发挥领导作用,对技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负责食品安全领域在实施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下设卫生与防疫监督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该委员会有权禁止销售不符合官方要求的产品。
贸易与一体化部:哈萨克斯坦贸易与一体化部主要负责发展和促进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国内贸易的发展和监管,贸易基础设施的改善,交易所和电子贸易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技术监管、标准化和确保度量的统一性,包括战略、控制、实施和监管职能。其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与计量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下设国家税务委员会主要负责通过海关收费制度管理对外经济活动,并对海关进行管控,是负责食品进出口管控的主管部门。
国民经济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负责对外经济活动的非关税规定,包括许可和配额管理以及进口配额量的确定,是负责食品进口相关政策制定的主管部门。
3.哈萨克斯坦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哈萨克斯坦具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深受伊斯兰法和罗马法的传统影响。其法律类型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条例、其他法规、规范性法令及国际条约。
哈萨克斯坦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因此,哈萨克斯坦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除了涉及到哈萨克斯坦本国的法律、政府法令外,还要与欧亚经济联盟文件保持一致。
欧亚经济联盟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农产品技术规范基于俄罗斯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引用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已陆续发布经整合统一的产品技术法规中多项涉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通用技术法规和具体食品类别技术法规。通用技术法规包含:《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规范》、《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的安全要求》、《包装安全技术法规》等。欧亚经济联盟对成员国内涉及果蔬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油脂类、酒精产品、特殊膳食类食品、水产品和饮用水均制定了具体食品类别安全技术法规。目前,欧亚经济联盟还计划制定统一的清真食品标准,积极发展联盟内农业和清真食品行业。
哈萨克斯坦本国的食品和贸易法规除了与欧亚经济联盟保持一致外,还完全遵守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定。国内食品监管法律包括:《哈萨克斯坦公民健康及保护法》、《化学制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玩具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机产品生产法》、《技术调节法》、《保障计量统一法》、《合格评定认证法》、《认证机构确定法》、《海关同盟内技术调控的决定》等。此外,还有2008年2月15日颁布的第140号《关于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食品回收和销毁》的有关政府令、2005年4月20日第367号《关于对产品认证办法》政府令,以及2016 年 5 月 23 日的第 230 号农业部长令规定了哈萨克斯坦生产者对农作物、牲畜、家禽、渔业和养蜂业的有机生产要求的标准等。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的食品和贸易法规通常与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保持一致。食品伙伴网提醒向哈萨克斯坦出口的企业除了需要关注哈萨克斯坦本国法规外,还需要关注欧亚经济联盟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