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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公告〔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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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9 13:21:57  浏览次数:6788
核心提示: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包括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发布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公告〔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生效日期 2021-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和《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禁止的产品类别范围,在我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应当依照《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DB46/T 505—2020)地方标准要求,使用电子监管码及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标志。

特此公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

 

1.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

 

1.1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1.1.1

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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