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肉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经营者采购肉品时应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购货票据等凭证,采购的猪肉及其产品应当随附“两证一报告”。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保证贮存条件。贮存冷鲜肉品应当保持在0-4℃的温度、冷冻肉品应当保持在-18℃及其以下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相应贮存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度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转。购进的肉品标签标注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标注的要求贮存销售。
三、加强销售管理。冷鲜肉品应当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冷冻肉品应当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内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相应冷藏(冻)柜应当满足温度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转。销售过程中,肉品不得脱离所需温度环境。
四、强化肉品管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检查所销售肉品的感官性状,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以及超过标注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五、严格守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肉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大型商超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自查制度,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彻底整改。
六、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肉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对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到人。同时,及时公开曝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记于企业名下对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