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和考虑
(一)制定背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立后,将原商务委的酒类商品经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沪商运行〔2014〕542号文)已于2019年10月31日失效。为保持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工作的连续性,有效防范食品监管工作的风险,重新制定了《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有关考虑
制定《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沿用原商务委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实施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根据市审改办的要求,结合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实际情况,对具体实施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二是明确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批发和零售)全部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
三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为防止对酒类商品经营活动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增加了对酒类商品经营行为的违法惩戒、后续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内容,对基层一线的实际操作,有着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施行
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3月20日施行
5.《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施行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10月1日施行
7.《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5月1日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共三十一条。主要由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性规定、实体性审查内容和日常监管的职责和要求等部分组成。
1.明确部门职责。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各区局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监督管理。
2.优化许可流程。根据“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间和材料,为当场发证创造了制度性的条件。
3.推行信用监管。通过建立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平台,整合全市酒类商品经营的许可和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查询。同时,对违法经营者的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链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7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