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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的通告(穗食药监法〔201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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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8 01:42:11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55
核心提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广州市编委《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穗编字﹝2014﹞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9号),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原由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广州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法〔2014〕223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404/96870.html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广州市编委《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穗编字﹝2014﹞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9号),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原由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广州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特此通告。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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