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等3个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25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1)和《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统筹安排资金,继续认真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
2.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
(2021年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公共场所卫生基本现状,掌握重点公共场所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评估健康风险,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主要场所
(一)国家级监测点
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4个区为国家级监测点。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候车室、健身房等8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6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此外,黄浦区和静安区选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开展消毒效果评价试点。
(二)市级监测点
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12个区为市级监测点。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3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影剧院2家,游乐场2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适当增加监测点和场所的种类、数量及监测频次。
三、监测内容及频次
(一)国家级监测点
1.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调查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卫生管理状况、集中空调卫生状况、卫生消毒情况、环境卫生状况、传染病防控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消毒方式、环境消毒措施等信息。第二季度调查1次。
2.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在每家场所随机抽取10名工龄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不足10人按实际人数),开展健康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和居住环境状况、基本卫生知识知晓情况、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意识、个人健康相关行为及健康状况等。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调查1次。
3.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公共场所部分环境指标开展现场检测,同时采集相应环境样品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的实验室检测(监测指标详见附1)。具体要求详见《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2021 年度工作手册》。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调查1次。
(二)市级监测点
1.基本情况调查。对监测的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类公共场所,收集其基本情况、卫生管理状况、集中空调卫生状况、环境卫生管理状况、传染病风险防控状况、环境消毒措施等信息。全年客流高峰期调查1次。
2.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公共场所部分环境指标开展现场检测,同时采集相应的环境样品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的实验室检测(监测指标详见附2)。全年客流高峰期监测1次。
四、抽样方法与检测方法
各类场所监测指标的检验抽样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执行;检验方法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至第5部分(GB/T18204.1-GB/T18204.5)执行。医疗机构监测方法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执行。
五、质量控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调查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2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采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1次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报告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负责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市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数据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1.负责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七、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
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监测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系统录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审核,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数据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余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1个月内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均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hanfengchan@scdc.sh.cn)。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结果分析总结,于2022年2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相关技术总结报告于2022年1月底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须华峰,电话:2311782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韩凤婵,电话:62758710-15345。
八、工作要求
各区要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作为重大公共卫生重点工作任务,结合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开展现场检测以及资料收集等监测过程中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做好监测信息通报与利用。相关调查用表及工作手册等以电子文件形式另行下发。
附:1.国家级监测指标及任务安排
2.市级监测指标及任务安排
附件2
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防护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长期、连续的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与研究,掌握本市不同地区空气污染(雾霾)特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成分对人群健康产生的影响、健康风险及变化趋势,根据监测发现的主要空气污染相关的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健康防护,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和降低空气污染导致的健康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一)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
继续在本市徐汇、宝山、虹口、金山、普陀、静安、崇明7个区选择部分社区(乡镇)开展监测。其中崇明区作为农村地区监测点,其余各监测点均作为城市监测点。
(二)典型区域空气污染物监测
根据空气污染物来源的多样性(人口密度、交通密度、工业来源、港口距离等),在本市16个区设置区域背景点(3个)、城市背景点(5个)、交通点(12个)、工业点(1个)四种类型21个监测点(详见附1)。所有监测点100 m范围内尽可能避免其他污染源(建筑工程、锅炉房、停车场等)。
为调整监测浓度的时间变异性,在环境空气质量国控自动监测站相同位置(2 km范围内)设置一个背景校准监测点,进行全年连续采样,用来校准其他点位的不连续的长期测量数据。校准位点位于城市背景点位置,不受周围污染源的影响。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
1.调查与监测
(1)资料收集
①环境空气质量、气象资料收集。收集2021年全年本市所有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每日的监测资料,包括:SO2、NO2、PM10、PM2.5、O3和CO。收集2021年全年城市每日温度、气压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值,平均相对湿度等气象指标,以及日降水量、风速等资料。
②死因监测资料及人口统计资料的收集。收集2021年全年城市死因个案数据及人口统计资料。死因监测包括地址和地址编码、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根本死亡原因及根本死因ICD编码等信息。
③急救中心接诊资料收集。收集2021年全年本市所有急救中心个案接诊资料,包括接诊时患者主要症状及初步诊断等信息。
④医院门诊和住院资料收集。每个城市监测点需要监测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各1~2家,儿童医院(没有儿童医院的,所监测的综合医院中至少有一家有儿科门诊)1家,监测点覆盖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每个农村监测点需要监测综合医院和在监测点覆盖范围内的乡镇医院各1家。收集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全年门诊总量,内科和儿科逐日门诊总量及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皮肤和皮下组织以及眼和附器疾病分病种日门诊量;收集医院电子化住院病例首页个案信息。
(2)雾霾特征污染物(PM2.5)监测和成分分析
2021年度每月10-16日和雾霾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200)时连续在各监测点进行环境空气PM2.5采样,每天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监测PM2.5质量浓度,分析PM2.5中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多环芳烃、水溶性离子等的含量。
(3)小学生健康影响调查
每个监测点选择1所小学的3-5年级小学生进行健康影响问卷调查,11月15日开始问卷调查,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日连续开展小学生发病和症状监测。
2.健康风险评估与健康防护
(1)健康风险评估
充分利用监测数据,积极开展空气污染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各监测点利用PM2.5成分分析数据,分析年度超标情况及构成比变化趋势,评估有毒有害成分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连续开展3年及以上监测工作的城市,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和死因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暴露人群超额死亡风险。
(2)健康防护
各区针对当地环境空气污染相关的主要健康问题,从健康防护提示、健康知识宣教和健康防护指导等方面,推进辖区内的健康防护工作。在监测点所在区范围内的小学(全部小学或每年不少于10所)及社区(要求每年覆盖社区人群不少于2万人)开展重污染天气或其他天气的健康防护工作。
①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结合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以及人群健康防护建议,在重污染天气(雾霾或沙尘)时,通过媒体、展板或宣传册等,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进行健康防护知识宣教,指导公众正确使用口罩、空气净化器等健康防护产品,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健康防护措施。
②其他天气健康防护。结合气象预报和花粉、霉菌等高发季节,探索性开展高温热浪、低温寒潮、花粉、霉菌等的健康防护提示和健康防护知识宣教等防护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工作方案基础上,开展针对性调查与监测、健康风险评估及健康防护工作。
(二)典型区域空气污染物监测
1.监测点基本信息调查
记录监测点的经纬度坐标,收集采样前对室外监测点位的地理位置、周围交通及建筑物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
所有采样点每次持续采样14天,共采样4次,于四个季度进行污染物PM2.5和氮氧化物监测;背景校准监测点进行全年连续采样。
为防止滤膜颗粒物PM2.5过载,可进行间隔采样,采样1.5 h间歇0.5 h,2天的颗粒物采在同一张膜上,采样器可获得36 h的有效采样。采样时间低于24 h或者高于48 h应排除分析(36h±33%),未成功的采样应在同个季节下一轮采样过程中补充。氮氧化物采样使用被动采样器进行连续采样,采样时间同PM2.5。
3.采样仪器和方法
所有大气颗粒物采样器均使用小流量采样器,流速设置为16.67 L/min,采集粒径小于2.5μm的颗粒物,收集在47 mm半径的石英滤膜上,采样前进行仪器清洗维护和流量校准,采样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
氮氧化物采样使用被动采样器进行连续采样,采样时间同PM2.5,采样周期持续14天,大气污染物通过采样器孔扩散到含有试剂的滤膜上。记录采样器的编号以及采样的起始时间、采样终止时间。
4.样品运输、交接与保存
颗粒物滤膜夹置于密闭袋中避光运输;氮氧化物吸收片置于运输瓶中运输;运输过程中切勿沾湿滤膜。
每季度样品采样完毕后立即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校准点样品14天送检样品一次。采样人员将样品转交至检测机构接收人员时应填写样品交接单。
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尽快平衡称重及进行成分提取。颗粒物样品于4℃密闭、避光保存,需于7日内完成多环芳烃提取;于-20℃以下密闭、避光保存,需于30日内完成多环芳烃提取。氮氧化物须在采集后2~3周内完成分析。
5.称重及成分分析
所有颗粒物样品均进行PM2.5质量浓度及PM2.5金属和类金属、多环芳烃、阴阳离子成分分析,氮氧化物样品进行NO2、NOX、NO分析。
6.环境污染健康宣教
结合各区监测点实际情况,在3月至12月期间,开展至少1次环境污染与健康主题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征文和绘画比赛等宣教活动,各区于活动结束一月内提交宣传活动统计表和活动小结。
四、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
1.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子系统”中的“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功能模块,进行数据录入、上报。各监测点PM2.5监测数据按月上报、医院和急救数据按季度上报,其他监测数据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网报工作,各项监测数据具体网络直报时间节点详见附2。
2.典型区域空气污染物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将空气污染物室外监测点基本信息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时限为2月底之前;每个季度采样完成后一周内上报采样监测信息。基本信息、设备清洗维护、校准、采样、送样等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1.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监测分析总结,督促各区疾控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健康防护等工作。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完成监测结果分析总结,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报各区卫生健康委,技术报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完成全市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22年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技术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典型区域空气污染物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全市的空气污染物室外监测数据分析和小结,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相关调查用表等以电子文件形式另行下发。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协调。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及项目总结。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测机构的招标、监测结果分析、数据审核、总结报告等工作。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各监测点监测工作、风险评估、健康宣传、基本信息调查、设备维护、空气污染物采集、信息上报、送检样本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等工作,监测任务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对社区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工作要求
1.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
各区要推进日常监测、科学研究与管理决策深度融合,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基础能力和科研技术能力,加强人员培养、技术培训、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强化数据分析与运用,做好监测成果的转化。
2.典型区域空气污染物监测
(1)监测点设置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将监测点调整情况书面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污染物室外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开展监测,按时规范地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严格监测数据质量审核,由专人担任审核员,对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数据,应在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3)承担空气细颗粒物实验室检验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开展采样的校准及采样设备,必须经过仪器校验。承担各项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采样人员(含社区采样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各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留存培训记录备查。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所环境卫生科:张江华、东春阳,电话:62758710-15342、15343,邮箱:zhangjianghua@scdc.sh.cn、dongchunyang@scdc.sh.cn。
附:1.各区空气污染物室外监测点一览表
2.2021年网络直报时间节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