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板块的九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见附件)。以上事项仍保留传统模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传统模式办理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告知承诺制”清单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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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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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7-20 | 生效日期 | 2021-07-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板块的九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见附件)。以上事项仍保留传统模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传统模式办理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告知承诺制”清单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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