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1年第19号)

黑龙江省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1年第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9 08:48:14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类实施。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通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生效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应进行特别标注(在生产许可项目的具体单元后加“#”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类实施

(一)许可事项变更

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增加生产地址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全面现场核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登记事项变更

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

(三)报告事项变更

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注销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暂停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 化妆品生产许可材料清单

2.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参考格式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别标注示例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1.化妆品生产许可材料清单.doc

   附件: 2.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参考格式.doc

   附件: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别标注示例.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