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2〕40号)
一、《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化妆品生产许可作出了规定,与原执行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所调整。
随着北京市化妆品产业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地区大力推进发展化妆品产业,北京市化妆品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出台化妆品许可相关制度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三章三十九条,规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将生产许可办理事项细分为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并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三、企业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提供哪些资料?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供企业主体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证明资料。具体由北京市药监局通过办事指南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如何理解“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如企业“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不足30个工作日,不属于“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情形。
五、《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否继续施行?
答:《办法》施行后,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按照《办法》执行。
六、《办法》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答:《办法》明确了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原则。一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须布局在中心城区(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二是严格控制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三是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保严控高污染、高排放风险。
《办法》还提出了鼓励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并在实施中对相关企业在审批指导、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帮扶,对北京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