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4)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总要求;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有关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备案性质的规定。
2.食品安全需要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广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才予以备案,除此以外,不需要备案,不予备案。
3.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的指标,或者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规范不同不能视为严于。
安全指标限值严于到什么程度认定为“严于”没有具体规定,但严于的情况是要向社会公开的,备案后的标准文本是要全文公开的,是否真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要经受社会监督的考验,不能“忽悠”消费者。
4. 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是什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
5.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主要有哪些变化?
(1)实行备案前公示,企业在备案前应当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提交至我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备案登记表取消标准审查环节。
(3)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延长至5年。
6.备案企业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备案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将企业标准备案定性为登记、存档、公开、备查,企业承担的主体责任更大了,应更加重视企业标准的研制,确保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备案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公开承诺。
7.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的材料分为首次备案、修订备案、延续备案三种情况:
(1)首次备案、修订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备案登记表;
②企业标准文本(修订备案的原备案登记号不变,在前言标注修订内容) ;
③标准编制说明 其中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地方标准的说明,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④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企业标准涉及新食品原料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告证明材料;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材料。
(2)延续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交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和新的标准文本。
8.如何编制食品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号),即:标准编号由企业标准标志、企标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四部分组成。其中,Q/ 为企业标准的标志,代表企业制定的食品企业标准;企业代号一般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和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字母表示;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是标准制定/修订时的年号,用四位数表示。企标代号和顺序号连着编写,标准顺序号与年号之间用“—”连接。
9.备案后有哪些事后管理措施?
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备案后的管理。标准文本即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对企业标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弄虚作假的行为,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号,并向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
10.已经备案过的企业标准是否有效?
目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继续有效,但修订备案、延续备案按新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