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3 08:06:30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557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1〕111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一级冷库闭环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相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单位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19 生效日期 2021-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8-20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天津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版)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1〕111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一级冷库闭环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相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相关工作指引通知如下:

一、消毒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外包装的消毒。

二、物流流程

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在码头卸货环节,由天津港集团对进口冷链集装箱外表面进行消毒,并出具“集装箱外表面业经消毒”证明。

(一)海关掏箱查验的货物

由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货物外包装六面及集装箱内壁进行消毒,天津海关查验合格后出具该批货物《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注明“装载运输工具及该批货物外包装业经消毒”后进入市场流通或转运其它冷库贮存。如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处置。

(二)入一级冷库消毒的货物

对天津海关已放行未消毒的货物,拟进入本市贮存、加工、销售的,须先进入本市一级冷库(是指用于对天津海关已放行未做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消毒作业的指定冷库)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有天津海关查验指令的此类货物,需进入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查验作业,可在此地完成查验、核酸检测等工作。天津港集团按照“最短距离、远离人群、全程监控”的相关要求组织车辆承运,优先选取高速公路作为运输至本市一级冷库或海关查验场的主要路线。一级冷库或海关查验场对天津海关已放行未消毒集装箱号核对无误后,由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货物外包装六面及集装箱内壁进行消毒,一级冷库或海关查验场应记录集装箱号、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

(三)入核酸检测堆场的货物

对水果、蔬菜、巧克力、冰淇淋、乳制品、生物制剂、种苗、温控咖啡、活体类、非标准件包装羊胴体、牛胴体等不适宜进行外包装消毒的货物及无外包装的进口冷链食品,前往指定堆场进行核酸检测,不做消毒处理。

(四)直接转运外省市的货物

从天津港直接转运至外省市的集装箱(有外挂冷藏箱发电机需求的需进入指定场地进行外挂冷机作业),按照本市运输要求,统一从新港八号路驶出港区,并根据运输需求,从4个指定高速公路入口中选择最佳入口,并规划全程高速路线离津。

三、信息流程

进口商、一级冷库、海关查验场、天津港集团、冷链承运等单位分别在“天津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天津关港集疏港平台”“天津市冷链运输监测预警平台”录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录入货品信息、货运信息、货物核酸检测证明、货物消毒证明、人员核酸检测证明、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以及其他需要跟踪管理的相关信息。

四、一级冷库运行要求

(一)严禁哄抬价格

各一级冷库需明码标价对外公示,注明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根据客户需求做好费用解释工作,对代收代付的核酸检测、货物消毒、运输等费用需提供给货主(或代理)明细,严禁一级冷库对上述代收代付费用进行私自加价。

(二)严禁限制货物出库

各一级冷库严禁限制已经具备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货物出库;货主(或代理)提出出库申请后3日内完成出货,对于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级冷库将暂停入库作业。

(三)严禁超额提箱

各一级冷库在不具备足够消毒作业能力的情况下超额提箱,导致当天不能全部完成消毒作业,产生严重压车滞箱现象,给货主(或代理)造成二次费用,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将暂停其一级冷库资格。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加强从业人员分级分类和入职离职管理,落实岗位风险等级。从业人员完成疫苗接种,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上岗作业。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高风险从业人员健康登记与管理制度,定期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疫情防护培训与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切实增强防护意识,认真做好个人日常防护管理。

六、具体操作标准、规程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市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

   附件

1.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指引

2.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引

3.进口冷链食品阳性货物处置指引

4.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管理指引

5.一级冷库管理指引

6.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提箱办单流程(第三版)

7.一级冷库准入退出机制指引

8.核酸检测14家医学检验实验室

9.进口冷链食品消毒10家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

10.天津口岸28家一级冷库名单

11.天津口岸一级冷库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情况统计要求

市防控指挥部

2021年7月14日

(联系人:高峰;联系电话:022-58665682)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5.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