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推进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重要现实意义,将落实《管理办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力抓手,加强对建立实施正面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靠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管理办法》落地见效。对落实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规范过程管控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于2021年9月底前,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纳入条件,对现行的正面清单进行调整,按照调查摸底、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依法公示、主动公开的程序建立正面清单并报省厅备案。2022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完成正面清单的审核调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积极开展正面清单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扩大知情面,结合生态环境守法培训和“送法入企”等时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正面清单工作,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三、加强信息报送
省厅对正面清单实施月收集、季调度、年总结,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25日前至少报送1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亮点、成效的宣传稿件和1件非现场检查、减免行政处罚或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省厅择优上报并在“甘肃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每季度结束前上报正面清单统计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省厅此前关于正面清单的发文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2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