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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环执法发〔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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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3 09:33:53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987
核心提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甘环执法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生效日期 2021-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推进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重要现实意义,将落实《管理办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力抓手,加强对建立实施正面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靠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管理办法》落地见效。对落实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规范过程管控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于2021年9月底前,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纳入条件,对现行的正面清单进行调整,按照调查摸底、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依法公示、主动公开的程序建立正面清单并报省厅备案。2022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完成正面清单的审核调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积极开展正面清单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扩大知情面,结合生态环境守法培训和“送法入企”等时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正面清单工作,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三、加强信息报送

省厅对正面清单实施月收集、季调度、年总结,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25日前至少报送1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亮点、成效的宣传稿件和1件非现场检查、减免行政处罚或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省厅择优上报并在“甘肃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每季度结束前上报正面清单统计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省厅此前关于正面清单的发文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2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解读.doc】.doc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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