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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方案》通知 (晋粮法字〔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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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7 08:32:54  来源: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6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 号)要求,以及林武省长在全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晋粮法字〔2021〕57号
发布日期 2021-04-27 生效日期 2021-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省粮食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现将《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7日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 号)要求,以及林武省长在全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认真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准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本次改革全省共涉及440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涉及我局改革事项2项,分别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及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三、改革措施

(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由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是将实地核查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对制度落实、计划管理、军粮质量、核算手续、经费往来等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研究制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办法,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对接。

(二)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修订实施,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要求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在此之前,各市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指导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创新方式,及时开展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三)加快工作推进进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衔接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改革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1、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监管规则和标准

3、军粮供应站和代供点资格认定监管规则和标准

附件1: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613室。

五、设定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2015〕233号)。

六、实施权限和主体: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申请由山西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的单位。

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认定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完备的粮食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备当地驻军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必要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和粮油质量检验人员和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提出资格申请前3年内(新成立的自成立后)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

(六)从事保管、质检、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且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

(七)具有应急保障预案和装备、器材,具备快速开设临时性军粮供应站(点)的能力;

(八)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的单位,从事军粮供应业务的人员不得超过20人,不得少于3人;因其他业务拓展需增人员均采取聘用的方式解决。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

2.人均年市场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

3.人均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十、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一)军粮供应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及控股股东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不少于10年)租赁证明。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保管和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十一、审批总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山西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物资储备监测科根据申请送达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当场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二)审核:山西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物资储备监测科对确定受理的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审批:山西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四)办结: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军粮供应站资格证书,并由山西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四、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51-7066036

投诉电话:0351-4043116

附件2: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监管部门

依据《粮食流通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3、《山西省粮食流通执法监督实施细则》(晋粮监字〔2020〕169号)

三、监管方式

日常监管。以信息备案为手段,开展风险监管措施,通过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及变更备案,逐步建立粮食收购企业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

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包括基础类信息、奖励类信息、惩罚和违约类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开展信用监管,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监管。

联合监管。依托“信用山西”信息平台,梳理粮食收购企业跨地区、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对违法违规的粮食收购企业加大行政处理和信用约束力度,逐步建立跨部门联动惩戒机制。

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确立“双随机”抽查流程,完善“双随机”配套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附件3

军粮供应站和代供点资格认定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监管部门

依据《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实行定期核查制度。

二、监管依据

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粮军字〔2015〕233号)

2、《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晋粮军字〔2016〕67号)

三、监管方式

日常监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实行定期核查制度。一般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取得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的单位进行集中核查。

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包括基础类信息、奖励类信息、惩罚和违约类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开展信用监管,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监管。

联合监管。依托“信用山西”信息平台,梳理粮食收购企业跨地区、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对违法违规的粮食收购企业加大行政处理和信用约束力度,逐步建立跨部门联动惩戒机制。

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征询部队意见等方式对制度落实、计划管理、军粮质量、核算手续、经费往来等进行核查,对守法诚信单位可酌情减免核查次数,切实保证部队军粮供应安全无虞,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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